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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5 | 编辑: | 【

 

 

关于加强和规范研究所国际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根据近年来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关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最新规定和管理办法,结合研究所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和现状,为加强和规范今后研究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管理工作,特更新《研究所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并通知如下,望认真遵照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研究所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一、人员出访

1、严格实行算核销制,即出国前预算回国后核销;否则,财务有权不予报销。外汇预算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

2、出访路线和访问内容、以及相关费用开支的核销均须按照《研究所出国申请表》(附表一)和核准的出国计划和预算(附表二)严格进行。

3、在外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4、一般出访的住宿费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并凭票报销;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学术活动原则上应按住宿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5、个人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1天的,从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6、国际机票以及境外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以人民币在国内购买。因工作需要不能乘坐飞机的或无飞机到达航线,地面城市间交通费应在控制限额内据实核定,回国后凭境外原始票据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出国任务中不涉及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核销。

7、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以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执行。

8、出访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成核销手续(附表三),所需材料包括:出国访问总结表(附表四)、本人护照、机票发票原件、机票原件(或机票行程单)、登机牌原件(或出入境签章复印件)。

 

二、外国专家/学者来访

1、外宾来所三周前提交《研究所外宾来访申请表》(附表五),重点说明来访和接待经费的解决方案。

2、接待费用核销范围:国际机票、国内机票、疆内食宿费、野外租车费和在疆生活费。

3、国际机票为国外乘机城市至中国入境城市的机票费用;野外考察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外宾在疆生活费原则上控制在1200/周内(附表六)。

4、来访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成接待费用的报销,其中外宾国际机票的核销材料包括:外宾来访接待总结表(附表七)、护照复印件、购票发票原件、机票原件(或机票行程单)、登机牌原件(或入境签章复印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所科研计划处。

 

附表: 一、出访申请表

    二、出国开支预算表

    三、外汇开支核销表

    四、出国访问总结表

    五、外宾来访申请表

    六、外宾在华生活补贴领取表

七、外宾来访接待总结表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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